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08]5号)和《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通知》(泰组明电[2008]33号)文件精神,结合前期市委组织部对全市党费工作进行督导提出的要求,现就严格规范高新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党费收缴的具体标准是: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1、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六)农民党员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规范党费收缴程序
各基层党(工)委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
(一)党员:按月交纳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每月15日之前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各党支部:按月收缴,每季度上缴基层党(工)委
1、要根据党员职业情况收入状况,认真核算本支部每名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和每月应交党费数额,填写《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1),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对有收入的党员,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出具工资花名册,单位财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真实性。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3、各党支部每月在收到党员交纳的党费时,给每名党员出具党费收据(附件2),并填写《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附件3)。基层党支部收取的党费必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各基层党(工)委上缴一次,并填写《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附件4)。各基层党(工)委给各党支部开具《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回执》。
各党支部上交基层党(工)委的材料为:银行交款回单、《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
各党支部需留存的材料为:为党员开具的党费收据存根、银行缴款回单复印件、《党员党费基础核定表》、《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存根和基层党(工)委给各党支部开具《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回执》。
(三)各基层党(工)委:按季度收缴,每半年上缴人事劳动局
收取的党费必须在每年6月和12月下旬清查核对后填写《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后(附件5),填写《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附件6),月底及时全额上缴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给各基层党(工)委开具《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回执》。
各基层党(工)委上交人事劳动局材料:银行交款回单、《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以上材料按支部整理。
各基层党(工)委需留存的资料为:银行缴款回单复印件、《党员党费基础核定表》、《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各党支部上报的《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存根,以上材料按支部整理;《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人事劳动局给基层党(工)委开具的《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回执》。
(四)人事劳动局:每半年收缴,每年按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
将党费情况汇总后填写《高新区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附件7),定期与党费专户对账,年底按比例上交市委组织部。
三、严格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党费使用工作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党员,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科学合理做好党费预算工作。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⑴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⑸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每项党费的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申请使用党费的各基层党(工)委,应提交使用党费的请示,写明用途及具体明细,待批准后方可使用党费。
5、党费使用报销时,报销单据签字工作由党费使用的经办人负责,报销时先由人事劳动局对使用党费请示和原始发票(发票上要有经办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按程序报销。
(二)党费管理工作
1、党费由人事劳动局代党工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政局代办。制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
2、各基层党组织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3、党费在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15****17485;户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一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定期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查阅、咨询和监督。
附:1、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以机关工作人员为例)
2、党费收据(各党支部使用)
3、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
4、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
5、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
6、基层党委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
7、泰安高新区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
人事劳动局
2015年7月26日
党费收缴填报补充说明
各党支部请严格党费收缴程序,如实填写附件1-4并上报机关党委。
1、附件1“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按工资单如实填写,党费收缴以实际为准。(每月一份,按照实际变动)
2、附件2党费收据按月开出,下联个人保存,存根各党支部保存(存根复印件交机关党委)。(每月一份)
3、附件3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请各党支部照实填写。(每月一份)
4、附件4为党支部开给机关党委的党费收缴报告单。(每季度一份)
党费缴纳比例见正文第二页。
联系人:王珂 联系电话:893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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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以机关工作人员为例)
党支部(盖章): 支部书记(签字): 日期:
序号 |
姓名 | 基数项目 |
交纳比例 ⑦ |
月应交党费 ⑧=⑥+⑦ | |||||
职务工资 ① | 级别工资 ② | 工作津贴 ③ | 生活补贴 ④ | 应缴所得税 ⑤ | 税后收入 (⑥=①+②+③+④-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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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党费收据(存根) 第 号
今收到 支部 同志缴来的 年 月党费 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经手人:
年 月 日
––––––骑––缝––章–––––––
党费收据
今收到 支部 同志缴来的 年 月党费 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盖 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
党支部(盖章) : 支部书记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应缴党费 | 实缴党费 | 缴纳月份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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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 号
二O 年第 季度党费收缴情况 | ||
应交党费 | 实收党费 | 上交党费 |
人 元 | 人 元 | 人 元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贴回执联处) | ||
(加盖骑缝章)
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
第 号
党(工)委: 现将 党支部二O 年第 季度党费收缴情况报上,请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交我支部。具体收缴情况如下: | ||
应交党费 | 实收党费 | 上交党费 |
人 元 | 人 元 | 人 元 |
上交党费数额大写: |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回
执 |
: 你支部上交的第 号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和二O 年第 季度党费 元,已交至我处,现将回执退回。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党(工)委 季度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
党(工)委(盖章) : 党(工)委书记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党支部 | 缴纳党费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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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 号
二O 年(上半年/下半年)党费收缴情况 | ||
应交党费 | 实收党费 | 上交党费 |
人 元 | 人 元 | 人 元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贴回执联处) | ||
(加盖骑缝章)
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
第 号
人事劳动局: 现将 党(工)委二O 年(上半年/下半年)党费收缴情况报上,请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交我单位。具体收缴情况如下: | ||
应交党费 | 实收党费 | 上交党费 |
人 元 | 人 元 | 人 元 |
上交党费数额大写: |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回
执 |
: 你党(工)委上交的第 号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和(上半年/下半年)党费 元,已交至我处,现将回执退回。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泰安高新区 年(上/下)半年党费收缴
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基层党(工)委 | 缴纳党费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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