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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 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2022年05月16日 16:57:47 访问量:1088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

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和颁布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我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五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依规制定、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细则。

第七条   教育惩戒学生的必要前提:(一)违规性;(二)破坏性;(三)学生自身的过错与过失;(四)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进行以下一般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教师点名批评时不能涉及学生亲人或其他与违规违纪行为无关的人员。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育教学(如作业多做一遍,抄写、背诵课文、生字、定义、校规校纪、班规班纪、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适当增加的额外教学任务时间原则不超过半小时)、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擦黑板、抹桌椅、打扫班级卫生、捡拾垃圾等)

(四)五至四十分钟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教导时间原则上以不耽误学生上课为前提,确有必要耽误学生上课的,要及时向任课教师说明。

(六)学校校规校纪、班规或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以上惩戒方式原则上由教师实施,特殊情况,学生也可在教师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对自己进行惩戒。

教师对学生实施以上惩戒后,由班主任老师记入学校下发各班的《泰安高新区一中惩戒记录台账》。同时在惩戒当天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如教师因工作原因忘记告知家长,家长应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支持。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态度不端、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较重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成长中心负责人或其他学校领导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如打扫校园卫生--捡拾纸屑、树叶或者学校需要的志愿者岗位等) 

(三)到学生成长中心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不能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由家长自行照管,学校不承担任何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它适当措施。

以上惩戒方式原则上由教师或学校领导实施,实施后由班主任老师记入《泰安高新区一中惩戒记录台账》。特殊情况,学生也可在教师或学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对自己进行惩戒。

第十二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严重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如返校后再次犯同样错误或其它严重违规违纪,学校可以再次实施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产生的心理咨询费由家长自行承担。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三次以上)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在校档案,同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实施一般教育惩戒:

(一)语言不文明,说脏话,打骂同学者。

(二)不尊重老师,不团结同学,在班上拉帮结派者。

(三)不听父母教导,不尊重父母者。

(四)上课打瞌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者。

(五)不完成课堂作业、课后作业或者作业不认真者。

(六)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七)对同伴进行嘲讽、歧视、孤立等软暴力行为等。

(八)未经允许进入其他班级捣乱、使坏,乱翻别人书包或拿取别人物品者。

(九)不讲究卫生,不认真值日,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者。

(十)浪费电资源、水资源,就餐不节约粮食。

(十一)课间休息时在教学区内追逐、打闹,接水、如厕推搡打闹,乱窜其他级部教学楼,在非运动区进行踢球等危险活动者。

(十二)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有一定危险行为者。

(十三)随意更改、涂画校服者。

(十四)将零食带入校园食用者。

(十五)就餐和放学时,不按要求排队者。

(十六)不穿校服,染发、怪发、留长指甲、染指甲、带耳环、手镯等不符合学校仪容仪表要求者。

(十七)升旗仪式、晨诵、课间操、阳光体育活动等各种集会活动迟到、说笑、打闹者。

(十八)在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课或运动会等群体活动中明知某行为有安全隐患而执意为之者。

(十九)在校园外有不文明行为(如不遵守交通规则、乱扔垃圾、辱骂他人、攀折花草、践踏草坪、公共娱乐区使坏)被查实者;

(二十)其他轻微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一定程度影响者。

第十四条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较严重教育惩戒:

(一)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情节较重者。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二)进入网吧、沉迷于电子产品。

(三)动手打架,情节较者。

(四)故意破坏学科功能教室物品,情节较轻者。

(五)纠缠、挑逗、侮辱同学者。

(六)在教室或者电脑室用电脑玩游戏者。

(七)违反手机及电话使用管理规定者。

(八)在教室、操场等区域聚众赌博行为者。

(九)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

(十)索要别人钱财、物品;

(十一)无故旷课者(三次以上);

(十二)三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第十五条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一)不接受管理顶撞教职员工,打骂教师情节严重者。

(二)殴打、拦截、威胁、恐吓同学情节严重者。

(三)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类物品进入校园者。

(四)在校外活动中故意出现不当行为,严重破坏本校声誉者。

(五)外出旅游出现不当行为,严重损坏学校声誉者。

(六)破坏公物,情节恶劣,损失严重者。

(七)未经教师、学校同意,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及事情失实者。

(八)吸烟、饮酒者;

(九)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二十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二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   本规则于2022年57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听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编辑: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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