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的
补充 规 定
根据《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泰高管办字【20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商财政局同意,现就规范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制度。凡能实行集中采购的物品,原则上都要集中采购。每季度末,各学校要将下一季度所需办公用品列清单上报社会事业局,由社会事业局汇总分类,能集中采购的,由社会事业局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审批表,报请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逾期不报的,视为下季度不需要购买办公用品;不能集中采购的,反馈学校自主购买。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工作需要或上报数量不足等原因,需要日常补充的,可由学校报经社会事业局同意后自行购买,但此部分购买量不得超过该校集中采购量的20%。
二、校舍维修费用3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报经社会事业局同意后实施;3万元以上的,实行财政评审和政府采购制度。
三、鼓励学校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但年初须制定培训计划。外出参加学习培训,需事先报经社会事业局同意,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四、校长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使用责任人,要严格把关,杜绝违规使用公用经费。要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发挥公用经费最大效益。
五、每月的第二周为集中报帐时间,各学校报帐员在本周内到社会事业局报帐。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违者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