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市、县(市、区)教育局文件精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查明属实,严肃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
(十一)仪表不得体产生负面影响,向学生灌输消极思想引起不良情绪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