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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责任书

2015年03月16日 11:42:59 访问量:533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市、县(市、区)教育局文件精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查明属实,严肃处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

 (十一)仪表不得体产生负面影响,向学生灌输消极思想引起不良情绪和行为。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编辑:李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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