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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规范办学行为” 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2014年03月14日 07:58:34 访问量:645
 
北集坡教育指导中心,各单位,各中小学:
近年来,我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大幅度提高,办学条件极大改善,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教育总体呈现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随着质量的提高,过程规范问题上升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管理措施不到位以及违规执教的问题在部分学校和个别教师身上依然存在,造成不良影响,制约全区教育科学发展。因此,组织开展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已经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作之一。基于以上认识,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中小学开展以“规范办学行为”为主题的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灵活组织、深入学习宣传相关教育政策文件,让广大师生、家长、社会全面了解掌握各级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树立良好形象,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我区教育规范发展、科学发展。
二、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市区有关规定和会议精神(参考附后“推荐学习内容”)。
三、活动安排
(一)认真学习研讨。要通过专题会议、座谈会、辅导报告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教育管理者、教师学习与规范办学行为相关的规定,明确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规范治校、从教行为。在学习研讨基础上,各单位要通过撰写学习体会等形式,对学习情况进行检验。
(二)广泛组织宣传。要通过国旗下讲话、宣传栏、黑板报、主题班会、校园网、家长委员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使广大学生、家长了解规范办学行为有关内容,提高社会大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良好格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积极检查整改。北集坡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对照规范办学有关要求,在3月份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办学行为自查整改行动,要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作为自查整改的重点。各中小学要建立办学行为自查整改制度,对办学行为风险点提前排查,防患于未然。同时,我局将对举报问题认真查实办理,并向社会公示或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质量是根本,规范发展是关键。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精心设计方案,扎扎实实组织好、开展好,以此作为改进师德师风、完善工作形象、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契机。
(三)落实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教育管理部门首长负责制和辖区内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将违规办学行为检查纳入督导内容。
(四)在结合上下功夫。要着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进一步拓展和加深学习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以学促用,学以致用,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实施幸福教育工程”的目标要求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学质量。同时,要把落实情况与年度考核及评优树先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励各单位和广大教师规范发展意识。
请北集坡教育指导中心于3月30日前,汇总各单位学习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并上报我局文体教育科。
 
社会事业局
2014年3月3日
 
附件:
 
泰安高新区“规范办学行为”学习宣传活动
推荐学习内容
第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
第二类: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考信息管理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25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8〕9号);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6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发〔2013〕5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鲁教基字〔2013〕17号)。
第三类:
市、区有关规定和会议精神(略)。
编辑:李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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