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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7年10月09日 10:31:08 访问量:883


泰安市教育局

文件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工商局

泰教发〔201741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工商局

关于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直属分局)、工商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治理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等违规教学行为,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改善教育形象,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

1.个人举办或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获取报酬;

2.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3.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

4.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5.“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开办的辅导班并从中获取报酬,对不参加的学生打击报复;

6.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

7.利用网络授课向学生收取报酬;

8.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

9.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10.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特长生之机,与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利;

11.其他应当认定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二)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问题

1.无证办学;

2.聘用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辅导;

3.安全管理不到位,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文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对参与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的处理

由所在学校或者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依照上级规定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组织程序,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党员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和校长等责任人的处理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对接到的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要立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不得定为优秀;取消校长年度内评优树先资格,给予其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党纪规定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对违规办学民办培训机构及负责人的处理

审批机关责令违规办学民办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整改不到位的、同一问题违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成立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严禁有偿补课等行为制度机制,强化师德考核,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核验相关人员身份,检查民办培训机构治安、消防情况。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查处民办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虚假宣传、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实效。

(二)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每次整治行动公安部门配置2名以上警力,工商部门配置2名以上工作人员。本次有偿补课等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整治时间为2017-2018学年,通过整治活动,深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常态化开展,增强联合执法的威慑力,建立健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报道联合治理有偿补课等问题的工作动态,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办法和政策规定,教育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引导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危害,自觉抵制,积极提供线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泰安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工商局

                          2017925

附件

泰安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张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鞠允平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泰安二中党委书记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赵东润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丁连厚  主持市教育局办公室工作(市基础教研室主任)

        赵学利  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齐润泉  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科长

        张衍伟  主持市教育局师训科工作(市条装办副主任)

        王义俭  市教育局安监科科长

    市教育局纪委副书记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汪东青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鞠允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衍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电话6995096

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925日印发

 


校对:刘瑞瑞                                   共印30

编辑:薛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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